安徽省审计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采用跟踪方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竣工决算阶段实施的审计监督活动。其主要目的在于及时、有效地监督建设管理各个环节以及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和改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减少损失浪费,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的投资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和经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同时,依照法定程序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拆迁、施工、监理、采购、供货、评估咨询等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相关单位)取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调查。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应以国家、地方及相关部门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法为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章程、决议及相关的合同、协议,不违反现行法规的,可以作为审计参考依据。针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特点,有关业务规范和经济技术标准(或指标)、公允的市场价格等也可以作为审计依据。
第六条 审计机关要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不得参与项目建设的决策、管理和审批,不参加有关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等管理活动,不能以审计代替结算,以减少审计风险。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跟踪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统一对外出具相应的审计文书。跟踪审计中涉及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应执行《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操作规程》的规定。
第二章 项目计划
第八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结合本级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第九条 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民生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项目,应当有重点地纳入跟踪审计计划。
第十条 对于已列入上年度计划、建设期及跟踪审计期跨年度的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当年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跟踪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组组长、主审,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方案》,作为实施跟踪审计的依据。
(一)在编制跟踪审计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确定审计目标、审计方式和工作重点。主要了解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立项及可行性报告批准情况,项目概算或预算的批准与调整情况,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等主要前期工程支出情况,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的招投标和承发包情况,建设资金筹措计划与实际筹集、到位情况等。
(二)对组织下一级审计机关、多个审计小组或跟踪审计期跨年度的项目,审计机关应编制《跟踪审计工作方案》,其内容包括审计工作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对象,审计内容与重点,审计组织与分工及工作要求。
(三)具体实施跟踪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或审计组应编制《跟踪审计实施方案》,作为实施作业的依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应包括方案编制的依据,被审计项目的名称、基本情况,审计范围、内容、方法、重点、目标、实施步骤,审计组成员名单及其具体分工情况等内容。
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审计组应严格按照确定的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部分内容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调整。调整方案的程序与制定方案的程序相同。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建设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工程、财务负责人就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负责收集审计证明材料。审计证明材料应符合适当性和充分性的要求,应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取得相关责任人的签名或盖章,审计人员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 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审计组负责人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真实客观、内容完整、事实清楚、重点突出。
第十六条 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应针对发现的问题,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对于发现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跟踪审计项目在跟踪过程中,应当以审计情况通报、专项报告等方式反映审计情况,根据需要每年出具一期或若干期。对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可以下达审计决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跟踪审计终了出具跟踪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跟踪审计人员应将跟踪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进行整理、汇总,根据《审计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归纳成跟踪审计档案,提交审计机关。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基建程序办理情况,项目招投标情况,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征地拆迁管理情况,内部管理程序和制度设置情况。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实施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管理情况,概算执行与变更控制情况,合同履行情况,监理人员、项目经理以及勘察、设计、招标咨询等服务单位人员到位和履行职责情况,设备、材料的采购及项目环境保护情况,内控制度执行效果与完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工程造价管理与结算情况,待摊投资、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尾工工程的真实性、合法性,项目资产交付使用情况,建设项目的绩效情况等。
第五章 审计方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一般采取阶段审计和重点审计两种形式。阶段审计是指将项目建设全过程划分为若干时间段进行的跟踪审计。重点审计是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若干重点环节、重点事项、重要活动进行的跟踪审计。阶段审计和重点审计一般应有机结合。
第二十三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围绕提高监督实效,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各种审计手段。主要包括:
(一)现场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以独立或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施工现场,适时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造价控制、各相关监督部门及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资料审查。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和证件、概预算编制资料、征地拆迁资料、工程和设备、材料的招投标与合同资料、工程图纸、设计变更、相关签证、各参建单位资质证书、有关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会议纪要及工程管理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三)数据核查。对预算控制价、各项规费的缴纳标准、建设单位管理费、技术服务费、设计费、监理费等费用的计取标准、所购材料、设备数量和价格、工程量计量、议价项目的价费计取、关键工程部位的检测结果等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进行核查。
(四)财务核查。对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管理、使用及项目成本核算、账务处理、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应逐一进行核查。对实行电子记账的项目,可运用计算机技术辅助核查。
(五)驻场办公。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在项目现场设立办公场所,以便于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与联系。办公场所由被审计单位提供。
(六)其他手段。除采用上述手段外,还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运用专家咨询、专业机构检测、访谈、问卷调查、内控测评、统计分析等手段或方法进行审计调查,也可以通过列席重要会议、出席重要环节工作现场等方式了解项目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在工程的各个环节应按下列步骤实施:
(一)审计组应积极了解项目征地拆迁动态,关注征地及拆迁的补偿方法、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等内容,可以采用抽查、全面审计等方式审查建设单位执行政策、落实方案、标准及程序等情况。
(二)重大单项工程招标、开标前,审计组应了解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信息发布方式、招标方式等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将相关资料报审计组备案。
(三)工程合同签定时,审计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招投标工程招标范围内、外所有内容的结算以及非招投标工程的结算,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政府审计部门的跟踪审计结果的法律地位和使用价值,同时将合同及相关资料报审计组备案。审计组有权就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合理性提出审计意见及建议。
(四)审计组成员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及相关技术问题。对隐蔽工程进行必要的抽查,对调整变更形成的工程做好现场记录,并进行相应的原因分析和评价,并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五)审计组应及时了解并掌握材料及设备的定价及询价情况,被审计单位也应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审计组,以便审计加强对材料及设备供应环节的监督。
(六)对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单项工程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初验结束后,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单项工程价款结算,经监理单位初步复核后由建设单位报审计组。审计组收到完整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并完成审核工作。审核结果原则上须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审核单位三方签字盖章认可,作为结算依据。
(七)审计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跟踪审计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方式按正常建设项目财务收支审计组织,不再单独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审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情况并作出综合评价。要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列出的有关指标,结合工程竣工后的实际情况加以分析,作出评价,指出项目在规划设计、概算、工期、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进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评价。
第六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跟踪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履行审计质量分级审核责任制,确保审计质量。
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跟踪审计时,审计证据的取得和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关注以下内容:
(一)审计过程中发现参建单位和相关部门存在问题的,应当分别进行取证。
(二)委托第三方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检测的,应由审计机关委托或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过程中需要的送检取样,应在审计组监督下进行并及时取证。
(三)审计报告应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涉及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应分别征求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当向审计机关出具跟踪审计报告,并对报告的结果负责,由审计机关履行内部复核审理程序后,对外出具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统一管理本地区跟踪审计质量,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质量的指导和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审计质量防控责任制,严格防范审计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独立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任务,参照本规程相关规定执行,发现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安徽省审计厅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五年七月